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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良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8号原告:上海良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民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林胜,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良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亳州市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良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两案系同一事实,为便于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院将本案交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徐全义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昱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