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菏开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从刚与董广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从刚,董广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开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吴从刚,农民,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辛集西南隅行政村。被告董广参,1989年2月7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从刚与被告董广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从刚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樊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