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民一初字第282号-2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二华、武振开与武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华,武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民一初字第282号-2原告王二华。委托代理人张双全。被告武振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诉讼代表人高文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华与被告武振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华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二华负担。审 判 长 兰瑞昌审 判 员 吕 凯人民陪审员 耿新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