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宋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780号原告:丽水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西南××城××房××室。法定代表人:蓝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法院管辖,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