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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525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以其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