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某碧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某碧民初字第269号原告:郑某甲。被告:章某。法定代理人:郑某乙。原告郑某甲为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某甲、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间,经他人介绍认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丙。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子女出生后,被告从不尽一名母亲抚养义务,均由原告一人抚养,生活担子都落到原告的身上。后被告患精神病,到医院多次医治没有治愈,夫妻已没有感情。原告曾于2009年3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7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而撤诉。但撤诉后,被告病始终不能治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儿子郑某丙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下二村委会证明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第二组证据、(2009)温某碧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2009)温某碧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裁定书、(2010)温某碧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以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第三组证据、(2010)精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书、以证明被告患精神病的事实。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属实。原告在2001年间打工劳累过度引发精神分裂症,长期服药,生活不能自理。原告提出离婚,应给予被告经济帮助。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证明、精神病鉴定书各1份,以证明患精神病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原、被告的陈述,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0年间,经他人介绍认识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郑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1年间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经医治,被告的病情至今未康复。原告曾于2009年3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11月17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而撤诉。但撤诉后,被告的病仍未能治愈。2010年8月31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将被告患精神病程度委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温医司鉴中心(2010)精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章某患“偏执型分裂症”。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子女,夫妻感情尚可。但2001年后被告因患精神分裂症,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患病多年,至今未能治愈。原告又多次诉至本院坚持要求离婚。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患病无经济能力,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婚生儿子郑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院考虑到被告患病需治疗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为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甲与被告章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郑某乙由原告郑某甲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郑某甲自行承担;二、原告郑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章某经济帮助50000元。如果被告郑某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学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杜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