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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杨云与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云,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朱杨云。委托代理人翁雄健。被告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杨云诉被告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杨云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杨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杨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朱杨云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