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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玉富与宗会君、田隋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富,宗会君,田隋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杨玉富。被告宗会君。被告田隋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富与被告宗会君、田隋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富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