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8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玉富与宗会君、田隋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富,宗会君,田隋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830号原告杨玉富。被告宗会君。被告田隋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富与被告宗会君、田隋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富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