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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59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8年8月30日前,原告曾为被告加工模具材料,被告欠原告10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2009年4月14日,被告又欠原告3900元,故重新出具了14200元的欠条一份。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模具材料款14200元;赔偿16个月的贷款利息损失201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应以企业名称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显示上虞市小越庆丰锻压模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陈某某,而原告提供的2009年4月14日的欠条载明:今欠庆丰模具材料款壹万肆仟贰佰元正,故陈某某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剑英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