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闫某、谢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9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甘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中午,被告人闫某将被害人郭某骗至杭州,后又将其带至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新桥村莫家塘5号租房的传销窝点内。当日下午直至同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等人为迫使被害人郭某加入其所在的传销组织,经他人授意,在该传销窝点内,采用贴身跟随、限制通讯自由、体罚等方法对被害人郭某进行看管,直至同年8月4日上午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某、谢某、邹某、甘某、邓某、罗某、唐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二、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三、被告人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四、被告人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五、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六、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七、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1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高峰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吴仲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国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