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骆锡标与丁洪彪、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锡标,丁洪彪,徐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24号原告骆锡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洪彪。被告徐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锡标诉被告丁洪彪、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洪彪、徐泽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锡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骆锡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