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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骆锡标与丁洪彪、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锡标,丁洪彪,徐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24号原告骆锡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龙,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洪彪。被告徐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锡标诉被告丁洪彪、徐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洪彪、徐泽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锡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骆锡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