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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铭勋与被执行人张英故意伤害罪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铭勋,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郭铭勋,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不识字,无业居民。申请执行人郭铭勋与被执行人张英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2008)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2010年6月27日依法将此案移送我局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英住所地在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区,本院2010年7月6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函复我院,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肖 明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