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曾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449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2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被告人曾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牛栏前万众城步行街伪造“青神县公安局西龙派出所”公章1枚,次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人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关于西龙派出所公章的回复函、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永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平平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