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岩清与陈小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岩清,陈小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559号原告:蔡岩清。被告:陈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岩清与被告陈小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岩清以被告主体欠妥为由,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岩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岩清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