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395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某。被告余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因需于2008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立有借条一份。上述款项,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元。审理中,本案被告余某某辩称讼争借款系其压六合彩输的钱属非法债务。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多次要求原告代理人通知原告本人到本院,其代理人至今无法联系到原告。而原告留存于本院的电话号码系属其朋友,其朋友亦无法联系到原告。按正常逻辑,原告的目的难谓正当;���合被告陈述,会否讼争借款确系六合彩结转而来。原告涉嫌经济犯罪,本院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宜。故本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