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李某某等与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朱某某。原告:李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朱某某、李某某与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李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李某某起诉称:原告原为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草公司)股东,芳草公司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芳草公司供给被告化妆品。2004年1月18日,被告出具给芳草公司欠条,载明:“今欠芳草香料公司货款捌万贰仟元整,以上账单已结到2004年元月18日。”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2004年9月3日,芳草公司工商执照被注销。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2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朱某某、李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原告的公司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原来的股东为二原告,芳草香料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公司不再存在的事实。3、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现在处于吊销状态,还没有注销,被告还享有主体资格的事实。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对于证据1,该欠条落款处为“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告主张买卖合同主体为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告举证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2、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朱某某、李安系原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股东,原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因未参加2003年度企业年检,于2004年9月3日被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吊销营业执照并注销。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9日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某某。2004年1月8日,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某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购买化妆品,并由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芳草香料公司货款捌万贰仟元整,以上账单已结到2004年元月18日。”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欠原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货款82000元未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支付,逾期支付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义乌市芳草香料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行政机关依法吊销并注销。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程序是申请公司法人注销的必经程序。如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公司注销后存在未处理债权的情况下,清算主体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二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其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本案债务为公司债务,依法由公司承担。原告朱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某、李某某货款8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0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义乌市××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8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陈义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朱 向 丽【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