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鱼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杜忠军、战香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忠军,战香云,马飞,冯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鱼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杜忠军,男,1969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战香云,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飞,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冯根田,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09)鱼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冯根田的苏13097**变型拖拉机一辆交由申请执行人杜忠军保管,保管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田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