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叶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22日在武康镇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7年来,孩子的抚养费都由原告父母在支付。婚后2年,被告因赌博把在2001年开办的零件加工厂抵押给了别人,并且一直瞒着家里。2006年,原告知道被告曾坐过牢。2010年2月2日,原告得知被告一直都混于各个赌场,骗家人的钱去赌,连儿子的学费都拿不出来。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承担50%;3、婚姻期间所有被告所借欠款都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上述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张某乙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经本庭审查,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庭予以确认。被告未作任何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对上述证据的评判,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又未积极沟通互相调整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体谅,多为家庭及儿子的生活考虑,双方应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慧芳审 判 员 沈晓忠人民陪审员 沈永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武民初字第126号案由:离婚纠纷立案日期:2010.6.30结案日期:2010.12.6适用程序:普通原告:叶某被告:张某甲简要案情:2002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22日,原、被告在德清县武康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6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某。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意见:驳回原告叶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