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锡光与钱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光,钱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王锡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杰、章汉标,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隆。原告王锡光与被告钱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被告承包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大楼工程,被告将喷泉的花岗岩工程承包给原告安装,双方并签订协议一份。原告按协议按期完工,但被告并没有按协议付清工程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7年2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承欠原告石材款92700元,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外,至今尚欠原告72700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石材款72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锡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敏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银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