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善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张善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502号申请人:青州市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民,经理。被执行人:张善信。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凯程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善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9)青法民三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