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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欣(曾用名周未),无业。2009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1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滨检刑诉(2010)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欣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周欣窜至本区浦沿街道山二村孔家蛟229号门前,以撬锁的方式盗走失主来国根停放的“轻骑铃木”QS150T摩托车1辆,在驾驶该摩托车途经本区长河街道江三村附近路段时被抓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来国根的陈述;证人孔近江、方木根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光盘、照片及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欣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T型撬锁工具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