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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村民。2010年8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华萍、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韩木哈买(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本市碑林区公园南路与星火路口,见被害人高某正在路边打电话,韩木哈买遂上前卡住被害人高某脖子将其摔倒在地,抢走被害人高某白色三星牌GT-C3050型手机1部(评估价值360元)、白色仿“CG”手提包1个,包内有现金524元、蜜雪儿牌B6921太阳镜1副(评估价值270元)及身份证、银行存折、医保卡、工作证等。逃离过程中韩木哈买将手机交给被告人马某,后二人被巡逻民警抓获。赃款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鉴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同案人员供述、被告人马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晓梅审 判 员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