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碑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某与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毛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魏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西安分院职工。委托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淑茹,女,西北工业大学退休职工。被告:毛某某,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毛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缴。(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春育审 判 员  范合瑞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霍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