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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君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孙君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689号原告: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氯碱厂对面化工路中段119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尔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军,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孙君连,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2010年9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君连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烟台立洲汽车检修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