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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38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0年7月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上城区多次盗窃他人未上锁的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76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10年8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上城区察院前农贸市场营业房14-1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楼某停放于此的金鼠牌TDL01Z型红色电动车一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096元)。2010年9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上城区元宝街4号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恒光牌TDP06Z型红色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754元)。2010年9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上城区永昌坝4幢楼下,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新福牌TDP28Z型红色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01元)。2010年9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上城区瑞石亭5号门口,窃得被害人谭某停放于此的新福牌TDP33Z型红色电动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16元)。后被告人李某推着该电动车经过本市上城区江城路联华超市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张某、陈某、楼某陈述、证人葛某、钱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照片、杭州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杭州市飞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某、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方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