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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钟德晓与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晓,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钟德晓,男,侗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中山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82927-7。法定代表人蒋家福。委托代理人王彬,系被告公司员工。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起诉称:原告钟德晓受雇于被告广东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原告广泛2010年9月4日在被告公司工伤时受伤。原告以此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钟德晓经济补偿款80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广东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向原告钟德晓支付赔偿金8040元,双方了结本案纠纷,原告钟德晓不得再就工伤一事向被告广东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欧社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