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甬知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司与宁波××星光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司,宁波××星光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甬知初字第558号原告:上海××司,××室。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邵某。被告:宁波××星光网吧,住所地:浙江省××××号。代表人:沈某某。原告上海××司(以下简称观××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星光网吧(以下简称星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星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观××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依法对电视连续剧作品《封某某之武王某某》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某。被告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通过信息网络向网吧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本院,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3000元。被告星光××未出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供答辩状。原告观××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09)××证民字第××号《公某某》,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电视连续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2.(2010)××证民字第××号《公某某》,拟证明被告提供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被告星光××既未提出答辩又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对上述有关证据放弃质证的权某。被告星光××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已核对原件,故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可以反映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授权情况,证据2系被控侵权事实的公证证据,原告申请被控侵权行为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并非异地公证,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9年1月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浙)剧审字(2009)第001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剧目名称《封某某之武王某某》,长度40集;制作单位为浙江永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乙第11243号。2009年6月15日,永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播映权、其他新媒体使用权及转委托权某某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为2009年6月15日始至2012年6月14日止。2010年1月19日,原告代理人邵某随同浙江省宁波市信业公证处来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的星光××内,邵某在公证处人员监督下,在该网吧的电脑上完成以下操作:在网吧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上网号,打开随机选定的电脑,输入上机卡上的相应内容,进入电脑桌面。在电脑上将公证处人员提供的空白u盘与电脑连接,在u盘上新建一个w0rd文档(下称“文档”)。对登录后的电脑桌面截屏,截屏到文档。点击打开“internet”浏览器,点击“工具”,选择“internet选项(0)”、“使用空白页(b)”,再点击“删除c00kies(i)”、“确定”、“删除文件(f)”,勾选“删除所有脱机内容(d)”、点击“确定”、“清楚历史某某(h)”、“是”,再用鼠标右键点击桌面,选择“属性”、“设置”,点击“设置”选项卡上的“高级”、“疑难解答”,把“硬件加速”往“无”方向移动,点击“确定”。点击电脑桌面上的“网吧电影”快捷方式,进入网址为“http://nb.x365.cn/”的页面,输入“新封某某之武王某某”,执行“搜索”,结果见电视剧《新封某某之武王某某》,在相关页面点击“新封某某之武王某某”第01集、第10集、第40集,打开相应视频,用鼠标拖动播放滑块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将截屏粘贴到文档。点击“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ntsc.ac.cn,进入“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页面,截屏至文档,点击桌面右下角的电脑截屏图标“功能菜单”,选择“查看消费信息(c)”,打开页面,截屏至文档。保存新建w0rd文档,断开移动u盘,交回公证员。公证处将上述操作过程某某(2010)××证民字第××号《公某某》。经查,(2010)××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中的《新封某某之武王某某》与原告上述获得授权的《封某某之武王某某》内容一致。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公证费用等。本院认为:原告经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与之相关的诉权。被告系专业提供上网服务的营利性机构,其在经营活动中承担的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个人或家庭等终端网络用户。同时考虑到被告只是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本身并不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是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作为网吧经营者,应当知晓对包括涉案电视连续剧在内的影视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告通过设置快捷方式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未在显著位置标注icp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第三方网站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该第三方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得到权某人授权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传播的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属于侵权作品。被告作为提供与网络服务有关的专业经营者,对该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网站的资质疏于审查,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已获得授权,被告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此外,被告将该第三方网站设置为快捷方式,使得网吧用户只需点击该图标,无需搜索、注册、付费、登录,便可直接访问该第三方网站观看涉案被控侵权电视连续剧作品。被告的行为客观上扩大了第三方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的范围和后果,也吸引了更多用户到该网吧上网,使网吧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对涉案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即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并由此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侵权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视连续剧作品的知名度、上映档期、网吧的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数额。被告星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星光网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司经济损失1100元(已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司负担22元,被告宁波市海曙星光××负担28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谢 颖人民陪审员 李兴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邓梦甜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某;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某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某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某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某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某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某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