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望有、兰会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望有,兰会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望有,男,198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阜阳颍东区,捕前暂住岱山县;2007年9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8月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兰会东,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捕前暂住岱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迪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望有伙同他人在岱山县本岛内盗窃作案九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63元;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兰会东伙同他人在岱山县本岛内盗窃作案六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63元。据此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望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证结论书等证据。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2010年7月4日在岱山县恒顺密封件厂工地窃得的10千瓦发电机的鉴定价格过高,并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望有伙同他人在岱山县本岛内盗窃作案九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63元;2010年6月底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兰会东伙同他人在岱山县本岛内盗窃作案六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6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11月23日夜,被告人王望有伙同他人在岱山县岱东镇双峰盐场三工区5号盐滩,窃得魏仁章的1.1千瓦水泵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950元。2、2009年12月19日夜,被告人王望有伙同他人在岱山县岱西镇摇星浦盐场,采用踢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该场29号盐滩王成国管理房内总长为15米的水泵连接电源线2根,价值人民币94.5元;该场32号盐滩王和平管理房内10千瓦发电机1台,价值人民币2013元;盐场仓库金宽忠的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40元;该场31号盐滩仓库马登登的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95元;该场19号盐滩王伟平管理房内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1台,价值人民币120元。3、2010年3月的某日夜,被告人王望有伙同他人在岱山县岱东镇双峰盐场,采用爬窗、撬锁的手段,窃得:该场二工区10号盐滩潘立案的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50元;该场一工区1号盐滩陈阿和的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825元;该场二工区8号盐滩陈许平的1.1千瓦泵中的电动机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412.5元。4、2010年6月底的某日夜,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采用撬锁的手段进入岱山县岱西镇前岸禹王庙,窃得庙宇乐助箱内人民币51元。5、2010年7月初的某日夜,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采用踢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岱山县高亭镇岱西镇摇星浦盐场陆仁友管理房内,窃得12伏的电瓶1只、电瓶充电器1只、0.75千瓦浮泵1台、胶鞋双,共计价值人民币510元。6、2010年7月2日夜,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在岱山县高亭镇南浦盐场,采用踢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该场11号盐滩方国祥管理房内1.5千瓦浮泵2台、1.1千瓦水泵电动机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660元;该场18号盐滩沈忠祥管理房内1.5千瓦、1.1千瓦水泵中的电动机各1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25元。7、2010年7月4日夜,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在岱山县恒顺密封件厂工地窃得10千瓦发电机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2928元。8、2010年7月5日夜,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采用开门入室的手段进入岱山县岱东镇沙洋村太平庙的三圣殿,窃得庙宇乐助箱内人民币220元。9、2010年7月7日夜,被告人王望人、兰会东采用跳墙入室的手段进入岱山县岱东镇后沙洋四海龙王殿,窃得庙宇乐助箱内人民币580元和电扇等物(价值人民币109元)。案发后,被告人兰会东退赔了全部赃款,被追回部分赃物现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失主魏仁章、王成国、王和平、金宽忠、马登登、王伟平、潘立安、陈阿和、陈许平、陆仁友、方国祥、沈忠祥的陈述和证人徐某、任某、夏某、何某、韩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具体失窃情况。2、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岱价认字(2010)第87号、第11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窃物品的价值情况。3、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发还与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物证钢筋钳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暂住处扣押了涉案物品,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作案工具钢筋钳等现移交至本院。4、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犯罪地点情况。5、岱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具体经过情况。6、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的户籍证明;阜阳市公安局冉庙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院(2007)岱刑初字第87号、本院(2008)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且被告人王望有系累犯。7、被告人王望有、兰会东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多次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望有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6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兰会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63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望人、兰会东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望人、兰会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兰会东退赔了全部赃款,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望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却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二被告辩解于2010年7月4日夜窃得的10千瓦发电机鉴定价格过高,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鉴定结论系由岱山县公安局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门鉴定机构作出,且鉴定程序合法,依法可以认定,故二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望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兰会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一年二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作案工具钢筋钳等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望有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路审 判 员 顾志萍代理审判员 钱美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石鹏超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