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秋华与张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秋华,张洪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19号原告:沈秋华。被告:张洪妹。原告沈秋华与被告张洪妹(2010年9月29日本院准许原告沈秋华申请撤回对项根华的起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秋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洪妹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秋华诉称:2009年7月17日,被告张洪妹向原告提出为偿还前些时间向他人借入的利息较高的借款,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利息每月每万元1000元,借期约3个月,原告同意。当日上午原告原借给江红梅处的20000元即借给被告张洪妹,被告张洪妹出具20000元借据一份。当日下午原告又亲手把另20000元借给被告张洪妹,因在路上借予,所书写借据不便等原因,当时被告未出具借据。后于2009年8月23日被告补借据一份,补写的借据由蒋建勋帮助起草,另在场证人:江红梅、XX华,借期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遂向被告催讨,2009年11月28日被告张洪妹归还了10000元。余款被告迟迟未予以归还。在诉讼期间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张洪妹前夫项根华于2010年9月29日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变更前诉讼请求30000元);2、支付借款利息4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洪妹未作答辩。原告沈秋华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欠条和借条各1份,证明:被告张洪妹欠原告沈秋华借款的事实;2、证明材料2份,证明:其中20000元借款也是2009年7月17日原告借给被告的,2009年8月23日借条是补写的。被告张洪妹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沈秋华提供的欠条、借条、证明材料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洪妹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沈秋华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欠条、借条、证明材料、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洪妹欠原告沈秋华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张洪妹迟迟不归还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4300元的利息损失,但借条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约定支付利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从原告主张权利(起诉)之日起,向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为此本院只能支持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这部分利息,诉前这部分利息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洪妹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沈秋华借款15000元;二、被告张洪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沈秋华15000元的借款利息损失(从2010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驳回沈秋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洪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3元,合计诉讼费9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洪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国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璐璐附页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