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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辖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劳法根与洪国祥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国祥,劳法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辖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国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法根。上诉人洪国祥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今欠到》上“桐乡市人民法院”处的指纹系上诉人所留,但对《欠条》上的指纹难以提供鉴定意见。因此,原审法院只能对《今欠到》的审理有管辖权,对《欠条》的审理仍无管辖权。原审裁定笼统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无法理解与接受。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出具给被上诉人的《今欠到》中写明“如有争议,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处理。”该条款上的指纹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系上诉人所留。至于《欠条》中的指纹,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难以提供鉴定意见,但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指纹并非上诉人所留。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