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家界××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衢州万安建筑××工××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赛置业有限公司,衢州万安建筑××工××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张家界××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城。法定代表人:江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工××司,×市开化县××镇××号。法定代表人:傅某。委托代理人:林某。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界××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置业”)与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工××司(以下简称“万安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万安建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合同约定纠纷向衢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显然是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公司住所地应以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开化县,本案应由开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原、被告就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新城相关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提起诉讼,据被告万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该法人住所地为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44号,确系被告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且该建设工程履行地亦不在本地,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工××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