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鄂汉阳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湖北省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鄂汉阳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路遥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阳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省耐火材料厂银行存款43423.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