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罗克俊与何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克俊,何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罗克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遵义县。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建国,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科,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职工,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克俊诉被告何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克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建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克俊撤回对被告何建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罗克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