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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甬辖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浙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辖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上诉人吴某某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甬东商初字第9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股权,是中外合资企业辽宁优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案不是简单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而是被上诉人与签署合资合同的另外23个缔约方之间就是否放弃缔约方资格的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中外合资经营辽宁优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第十九条19.2的规定,本案应当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另外,本案标的金额为2960余万元,超过1000万元,且上诉人并非居住在宁波市大市辖区范围内,本案的实质是变更合资合同纠纷,为涉港澳台案件,已超出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排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被上诉人浙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对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编号为优股转字2007-007号《股份转让协议书》、编号为优股转补字2007-007号《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编号为优股转补字200008号《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编号为优股转字2007-007号《股份转让协议书》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编号为优股转补字20008号《股份转让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约定原协议第十二条中“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改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意思表示明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现被上诉人以该三份协议书为依据起诉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约赎回辽宁优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应属股权转让纠纷,诉讼管辖受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约束,故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8]361号《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的上诉人的住所地虽不在本辖区内,但标的金额只有2960.8767万元,且并不属于涉港澳台的案件,本案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宁波市江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为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及应在本院进行第一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代理审判员  王惠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