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二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联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联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717号原告陕西联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信托小区3-10-3号。法定代表人左爱华,董事长。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程功利,总经理。被告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朝阳路1号。负责人刘邵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联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联华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侯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