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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执字第1202-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邹亮与王建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亮,王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雁民执字第1202-1号申请执行人邹亮。被执行人王建昌。申请执行人邹亮与被执行人王建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2009)雁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亮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9.47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经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调查了解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信息,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主张的系医疗、护理等费用,且案件标的较小。经本院研究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先行救助949.47元,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雁民执字第1202号案执行终结。如果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所执行款项直接缴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兰 喆代理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