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爱玲与胡根齐、胡全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玲,胡根齐,胡全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胡爱玲。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被告胡根齐。被告胡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爱玲诉被告胡根齐、胡全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愿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爱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元,本院减半收取444.5元。因原告已预交889元,故本院退付原告444.5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