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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钱伟成与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成,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1575号原告:钱伟成,男,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宏丹,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峰,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伟成与被告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伟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钱伟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林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