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钱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施来兴与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来兴,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商初字第183号原告施来兴。委托代理人吴小奎。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来兴诉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宝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来兴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蜀风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