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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民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江民初字第1167号原告吴某。被告郑某。原告吴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依职权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处理。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11日,原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用各种虚假证据甚至以自杀相威胁导致该案直至2004年4月26日才开庭审理,最后法院顾忌被告的自杀行为,以(2003)杭某某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嗣后,被告行事更加肆无忌惮,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不成的情况下,为了表明离婚决心,于2005年1月辞去工作,开始流浪生活。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原告东躲西藏,原、被告一直过着分居生活。2007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的住处,求原告再与其相处一年,并答应如果原告还是要离婚的话,就同意协议离婚。但被告出尔反尔,一年后又不同意离婚,原告只好在2008年11月离开杭州去了丽水。2009年5月25日,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被告仍然采用自杀手段拖延诉讼时间,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以(2009)杭下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此后,原告仍然过着到处流浪的生活,原、被告关系依旧,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任某某妻感情可言,有的只是仇恨,故原告第三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郑某未答辩,也未递交证据。原告吴某为其诉请,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03)杭某某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03年8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3、(2009)杭下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上述证据因被告缺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作如下认证:证据1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能证明原告于2003年8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该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能证明原告于2009年5月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该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自2003年起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引发亲属之间的冲突,原告于2003年8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该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2009年5月,原告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亦被该院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另查明,被告自2009年10月起独自租住在杭州市××镇××桥村××楼,后于2010年7月搬离该出租房,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幸福家庭需要夫妻双方携手共建。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有争执,未能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离婚请求。此后,原、被告各自生活,夫妻感情日益淡漠,至原告本次起诉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于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吴某与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斌代理审判员  斯文丽人民陪审员  陈 格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蒋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