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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兵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兵团,马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诉前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吴兵团,男,汉族。被申请人马捐成,男,汉族,系陕D721**号重型普通货车所有人。申请人吴兵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捐成所有的陕D721**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吴兵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捐成所有的陕D721**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银环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峰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