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308—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与唐木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唐木荣,周汪保,周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30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支行。负责人:李金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木荣,男,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汪保,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良成,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松民二初字第0055号、第0056号、第0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唐木荣、周汪保、周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木荣在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高岭支行存款107148.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查道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虞盛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