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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行初字第00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德坤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坤,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宁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阜行初字第0025号原告陈德坤,市民。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宗光华,该局局长。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顾云岭,县长。原告陈德坤诉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因原告同时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政府两级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同意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德坤负担。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周 衡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