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民二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陆玉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陆玉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金民二初字第01858号 原告: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国际汽车城C2-57#。组织机构代码73734558-0 法定代表人:刘自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玉东,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安徽肥西县人,住安徽省肥西县,系皖N×××××号货车车主。 原告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玉东挂靠经营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玉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7年9月24日,被告将其购买的皖N×××××跃进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双方签有挂户协议,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车辆挂靠后,必须每年准时到公司参加保险、不得中断脱保,否则。违约责任自负。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等,我方有权解除挂靠关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续保、年检。已经构成违约。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挂户协议,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陆玉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24日签订《挂户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所有的皖N×××××号货车以原告名义入户营运,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车辆挂靠后,必须每年准时到公司参加保险、不得中断脱保,否则。违约责任自负。协议第三条约定,如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等,原告方有权解除挂靠关系。同时,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违约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续保、年检等义务,构成违约。 以上事实,有《挂户管理协议书》、车辆行驶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挂户管理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自己义务,而被告陆玉东未按约定履行续保、年检等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解除车辆挂靠经营关系,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其约定的违约金2000元。原告的诉请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玉东(皖N×××××货车车主)之间的车辆挂靠经营关系; 二、被告陆玉东支付原告六安市金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陆玉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效成 审判员 马开功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