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永立与陈钦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立,陈钦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人:王永立。被执行人:陈钦卫。本院在执行王永立与陈钦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本院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正在评估、拍卖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乃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