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程某、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程某,金某某,河南××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金某某、河南××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共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程某。被告:金某某。被告:河南××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住所地:河南省××区××段。诉讼代表人:罗某某。被告金某某、河南××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组织机构代码:××。诉讼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程某、金某某、河南××波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项海宝代理审判员  黄苍林代理审判员  林 平二0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婷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