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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青法执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万文庆与黄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571号申请人:万文庆。被执行人:黄凯华。本院在执行万文庆与黄凯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普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