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禹德与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德,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王禹德。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不详。原告王禹德诉被告陕西诚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王禹德于2010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禹德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禹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燕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中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