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康,李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945号申请人:徐康。被执行人:李传秀。本院在执行徐康与李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0)青法弥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乃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