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市信义镀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信义镀膜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1636号申请人: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州市信义镀膜材料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驼山路北首卞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连芝,经理。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华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市信义镀膜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查无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8)青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源: